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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