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