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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