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2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貸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業經本院於
民國99年10月18日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知到達後5
日內補正。該通知並已於99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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