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
九時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潘佳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
九時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