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倍美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2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莊淑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