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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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94年度竹北小字第10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再審原告提
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柒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32第4項、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