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唐源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第三人即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宇公司)債務
,嗣寰宇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遂依法為債權
讓與之意思通知,並寄發存證信函至相對人之戶籍址即桃園
市○○區○○○街○○○號7樓,然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
回,以致未能合法送達,因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爰依
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債權讓與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民國104年7月23
台北體育場郵局第7563號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相對人確係設
籍桃園市○○區○○○街○○○號7樓無訛,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相對人並未居住於上開戶籍地乙情,
業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查明屬實,有該分
局104年10月29日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在卷
可憑,是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且聲請人非因
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0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0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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