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八○號
上訴人誌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德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複代理人 顏靖月 住台北市○○路○○○號七樓之六被上訴人山九行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 王隆泉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李克欣 律師 魏翠亭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侯東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