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9││││││││竊│期已││台│5│台│上5││台│上5││││徒執│7│中│偵1│中│6│5│中│6│5│││刑畢││地│3│高│訴7││高│訴7│││盜│十││檢│2│分│││分│││││月││署││院│││院│││├──┼──┼────┼──┼─────┼─┼───┼────┼─┼───┼────┤│無│有四│││9││││││││故│期月││台│5│台│上0││台│上0│││持│徒│7│中│偵1│中│更4│8│中│更4│9││有│刑││地│3│高│一2││高│一2│││手│一││檢│2│分│││分││││槍│年││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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