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六三一號抗告人 李世正 相對人 梁文治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夏字第六二六八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主張根本未與相對人有任何金錢或其他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足見相對人所主張之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完全無中生有,原審法院未察遽為准許假扣押裁定,顯有欠當,為其抗告理由云云。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又債權人雖未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陸拾萬元之債權,並就所主張之請求,提出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以釋明其請求,且聲請以法院所定之擔保以代釋假扣押之原因,請求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所主張根本未與相對人有任何金錢或其他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足見相對人所主張之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完全無中生有云云,係屬實體上關係,顯非抗告法院所得救濟,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黃永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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