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4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係在台中市○區○○路○○○巷○號,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林石猛法官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藍亮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