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IVT34X6L6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3│││││││4││偽│期││台│6│台│重7││同│同││4││造│徒│8│中│偵5│中│1│16│││4│執2││文│刑││地│5│地│訴2││││撤回上訴│3││書│一││檢│1│院│2││││││││年││署│││││上│上│││├──┼──┼────┼──┼─────┼─┼───┼────┼─┼───┼────┼────┤││有│││3│││││││4││偽│期││台│6│台│重7││同│同││4││造│徒│5│中│偵5│中│1│16│││4│執2││署│刑││地│5│地│訴2││││撤回上訴│3││押│五││檢│1│院│2││││││││月││署│││││上│上│││├──┼──┼────┼──┼─────┼─┼───┼────┼─┼───┼────┼────┤││有│││3│││││││4││竊│期││台│6│台│上││同│同││4│││徒│3│中│偵5│中│重2│54│││54│執2│││刑││地│5│高│訴│││││3││盜│十││檢│1│分│││││││││月││署││院│││上│上│││└──┴──┴────┴──┴─────┴─┴───┴────┴─┴───┴────┴────┘
受刑人現於 岩灣 技訓所感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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