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茜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
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
始得准許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蕭茜文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中小字第
3350號損害賠償事件104年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
經本院詢問上開期日到場陳述之原告陳文慶是否同意本院交
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原告未以書面表示同意,揆諸
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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