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96號
原 告 陳建宏
被 告 盧俊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20日在台南市○○路
與慶和路口,因與原告發生行車糾紛,遂持安全帽毆打原告
,造成原告身體多處受傷,原告除支出醫藥費、就醫車資外
,因無法工作而受有工作損失,連同精神慰撫金等,請求被
告賠償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103年
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並提出醫療單據14張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醫療收據14紙為憑,且被告之傷害
犯行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緝字
第138號、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在案
,被告俟雖就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亦經裁判上訴駁回而告確
定,本院依上開事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考量原告所受
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10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尚符公允,爰判決如主文
所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