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家齊
被   告  陳至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5月7日下午2時18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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