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原   告 諾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永環境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
  1件,以便送達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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