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原 告 諾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永環境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
1件,以便送達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