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62號
原   告  黃耀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PT.BALANTABUDIPRIMA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PT.BALANTABUDIPRIMA公司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姓名
  、送達地址,暨該公司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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