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70號
原   告  蒯瑞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暫依原告起訴狀上訴標的
  金額欄所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之起訴狀係以電腦繕打後,惟具狀人未簽名或蓋章,復未提
  出起訴狀本,原告應具狀補正有本件起訴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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