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劉震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潔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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