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城小字第1號
原   告 愛迪生科學園大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惠芳
被   告  盧瑞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者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
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
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
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其提出書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且未繳納裁判費,核與上開起訴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
3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訴之聲明及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一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