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48號原告 周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周雪卿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訴訟標的及其價額;⑵原因事實;⑶訴之聲明。並依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