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全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全字第2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宋秀玲 (局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聯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