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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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5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16號原告 王筱君
林淑琴 許家豪 蔡家丘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黃映婷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蕙蘭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民國108年度訴字第641號有關營建事務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30日以府都新字第10430768500號函核准「劃定臺北市○○區○○段3小段316地號等3筆土地為更新單元」,其後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3小段316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計畫案),於104年12月28日檢送系爭都更計畫案計畫書等資料向被告報核。嗣經105年5月6日至同年6月4日辦理公開展覽、105年5月24日召開公辦公聽會、106年10月11日及同年12月11日召開聽證後,乃於108年12月9日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01次會議決議通過。參加人遂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3小段316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核定版)」報請被告核定,被告乃於109年10月21日以府都新字第1097009028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為上開3筆土地中之316地號土地共有人,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經查,原處分所核定之系爭都更計畫案,其中第10-1頁及第10-11頁係記載:「拾、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強度(一)基本資料……。7.允建容積:9,27
3.93㎡(2,805.36坪)。基準容積4,977㎡+都市更新獎勵容積2,781.04㎡+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重建容積1,515.89㎡=9,27
3.93㎡。……三、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一)法令依據……1.臺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2.……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規定……。(三)申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重建放寬容積⒈本案經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04年12月4日北市都建字第10470311300號函(下稱另案處分)示本建物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詳附錄三: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證明文件)⒉本案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4年6月18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7554300號函覆核定本基地之地上層原建築容積樓地板面積合計為5,052.96㎡。(詳附錄九:原容積核准函)⒊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規定: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得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30。……。申請獎勵額度=(5,052.96㎡+0)×3
0.00%=1,515.89㎡」等情,且系爭都更計畫案之附錄三即另案處分,以作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證明文件。基此可知,原處分核定系爭都更計畫案係以有另案處分存在為其前提事實,始得將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重建放寬容積獎勵1,51
5.89平方公尺,納入系爭都更計畫案之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的允建容積範圍,足見二者相互密切牽連,而另案處分是否經撤銷之訴訟結果,核與本件原處分是否具有違法瑕疵,係有直接因果關係併為本件原處分所為事實認定之前提要件。次查,原告另有分別訴請撤銷另案處分關於臺北市○○區○○路00號0樓、00號0樓及00號0樓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原告勝訴,經被告提起上訴中,為避免裁判歧異,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宜俟上開訴訟終結並確定後,再行審理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郭銘禮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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