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約瑟選任辯護人張智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內關於「108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7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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