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投刑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投刑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簽單簿壹本、簽單統計表肆張均沒收。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科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參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乙○○於當期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之一部行為;其先後多次之賭博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及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均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乙○○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乙○○有殺人未遂犯罪前科,被告甲○○有妨害自由、傷害、煙毒等犯罪前科,品行均不端,及彼等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得,暨犯後均能坦白承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就被告乙○○諭知易科罰金,就被告甲○○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乙○○於六十六年間雖曾因殺人未遂案件受有期徒刑四年之執行完畢,惟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存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扣案之簽單簿一本、簽單統計表四張為被告乙○○所有供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簽單三張,為被告甲○○所有,且係供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述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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