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9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群奕百貨有限公司
司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