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7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觀之,其出生別為『三男』,聲明人乙○○出生別記載為三女、丙○○出生別記載為四女,除嚴過枝已歿有切結書可證外,顯見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兄弟姊妹,然繼承系統表漏未記載,應予補正;若尚有其他第三順位繼承人,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並提出其等戶籍謄本,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