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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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帳冊保管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禾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擔任禾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禾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甲○○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本院95年度司字第319號呈報清算人及96年度司字第18號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由原任清算人甲○○為禾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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