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龎家訓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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