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