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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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27號被告甲○○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17日執行羈押,且因上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聲請人認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而請求撤銷羈押,要屬無據。此外復查聲請人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請求本院撤銷羈押或以具保方式停止羈押,容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彥宏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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