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66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新豪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即原告、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陳述(答辯),以利本件訴訟之審理,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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