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60號聲請人 秦德進 律師
許惠珠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共同被告陳威林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之身分證述明確,並有通聯紀錄及大量之第一級毒品扣案可證,罪嫌重大,且其等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7月6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本案經本院於95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95年11月30日宣示判決,辯護人以被告甲○○犯罪嫌疑並非重大,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此外,亦查無被告甲○○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示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故被告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李蓓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