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予羈押。茲以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檢察官傳拘無著,雖有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然被告業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因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逃匿之事實顯已不存在,聲請人聲請沒入其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