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40號原告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續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對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参萬参仟柒佰参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伍萬零参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