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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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764號聲請人 黃郁婷 相對人 湯源惠 相對人 洪麗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2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576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100年3月25日│350,000元│100年6月25日│100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CH464277│││││││止│││├──┼───────────┼─────────┼───────────┼───────────┼────────┼──┤│002│100年5月25日│250,000元│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CH464278│││││││止│││├──┼───────────┼─────────┼───────────┼───────────┼────────┼──┤│003│100年9月1日│200,000元│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WG0000000│││││││日止│││├──┼───────────┼─────────┼───────────┼───────────┼────────┼──┤│004│100年11月15日│350,000元│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WG0000000│││││││日止│││├──┼───────────┼─────────┼───────────┼───────────┼────────┼──┤│005│100年11月21日│200,000元│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TH677008│││││││日止│││├──┼───────────┼─────────┼───────────┼───────────┼────────┼──┤│006│100年11月21日│200,000元│101年1月21日│10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TH677004│││││││止│││├──┼───────────┼─────────┼───────────┼───────────┼────────┼──┤│007│100年11月25日│250,000元│101年1月25日│10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TH677009│││││││止│││├──┼───────────┼─────────┼───────────┼───────────┼────────┼──┤│008│101年11月21日│200,000元│101年2月21日│10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TH677005│││││││止│││├──┼───────────┼─────────┼───────────┼───────────┼────────┼──┤│009│101年1月20日│300,000元│101年3月20日│10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TH677010│││││││止│││├──┼───────────┼─────────┼───────────┼───────────┼────────┼──┤│010│100年11月21日│200,000元│101年3月21日│10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TH677006│││││││止│││├──┼───────────┼─────────┼───────────┼───────────┼────────┼──┤│011│101年1月20日│200,000元│101年4月6日│10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TH677011│││││││止│││├──┼───────────┼─────────┼───────────┼───────────┼────────┼──┤│012│100年11月21日│200,000元│101年4月21日│10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TH677007│││││││止│││├──┼───────────┼─────────┼───────────┼───────────┼────────┼──┤│013│101年4月6日│200,000元│101年5月6日│10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4│101年3月20日│300,000元│101年5月20日│10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TH677001│││││││止│││├──┼───────────┼─────────┼───────────┼───────────┼────────┼──┤│015│101年1月30日│200,000元│101年5月20日│10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TH677014│││││││止│││├──┼───────────┼─────────┼───────────┼───────────┼────────┼──┤│016│101年1月30日│200,000元│101年5月20日│10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TH677015│││││││止│││├──┼───────────┼─────────┼───────────┼───────────┼────────┼──┤│017│101年4月6日│200,000元│101年6月6日│10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8│101年3月26日│250,000元│101年5月25日│10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TH677025│││││││止│││├──┼───────────┼─────────┼───────────┼───────────┼────────┼──┤│019│101年7月31日│500,000元│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0│101年4月6日│200,000元│101年7月6日│101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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