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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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照安選任辯護人郭蕙蘭律師(法律扶助)
林彥霖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下午5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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