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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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 黃素鈴 相對人 易小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32,648元,則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即為132,64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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