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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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58號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李旭峰
陳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