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92號
原 告 王春梅
被 告 洪瑞宏
訴訟代理人 陳習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居住於臺中市○○區○○○街○○○號(4樓)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被告所有位於原告樓上即臺中市○
○區○○○街○○○號(5樓)房屋(下稱5樓房屋),出租予
他人使用。系爭房屋廚房天花板嚴重漏水,浴室亦因滲水致
油漆剝落,原告以油漆處理3次,均徒勞無功,最近1年更趨
嚴重,系爭房屋之廚房、客廳不時漏水,造成原告生活品質
惡劣,原告原以為外牆滲漏所致,僱請防漏師父處理外牆,
但依舊漏水,遂請5樓房屋承租戶轉告被告處理,並由原告
聘請之抓漏師父勘查漏水原因,但被告之訴訟代理人陳習珍
竟拒絕配合。原告即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2日以臺中
市文心郵局第2081號存證信函請被告於1週內出面處理,但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陳習珍仍不予理會,並在100年11月23
日收到上開存證信函後之第21天即100年12月12日,才由承
租戶來電答應安排時間,由原告聘請之抓漏師父進入5樓房
屋勘查,而在此21天期間,原告聽聞樓上施工聲音,系爭房
屋天花板亦停止漏水,足見被告心虛自知癥結所在,先行處
理後才願意配合勘查,證實系爭房屋天花板漏水乃被告更改
原始設計進行裝潢,造成管線滲漏、鋼筋繡蝕。嗣經兩造會
勘後,系爭房屋之壁癌處理及粉刷油漆之回復原狀費用為新
台幣(下同)30,000元,然被告堅持最多賠償2,000元,並
且牽扯鄰居在5樓頂種花,造成天花板漏水,堅不承認錯誤
。原告因被告之侵害行為,得請求系爭房屋之壁癌處理及粉
刷油漆之回復原狀費用損失30,000元,另被告應賠償原告身
心痛楚及生活品質低下之慰撫金50,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有5樓房屋所在建物,屋齡已20幾年,每
層樓梯間牆壁及外牆,均有多處明顯油漆剝落及壁癌,被告
於幾年前承購5樓房屋至今,從未更改裝潢,且5樓房屋承租
人居住數年間,就發現天花板有幾處油漆剝落及壁癌,最近
1年亦發現偶爾有滲水情形,然請抓漏師傅勘查,發現問題
癥結係6樓加蓋住戶,在5樓房屋頂樓陽台種花、種菜,及放
置裝滿廢水之容器,造成陽台長期淹水損壞樓板所致,被告
念在6樓加蓋住戶是80幾歲高齡老人,不想破壞鄰居感情,
只請求其將種花、種菜及盛水容器搬離,又於100年10月間
請抓漏師傅處理後即不再滲水,被告之處理費用僅為2,000
元,被告並以口頭及存證信函告知原告系爭房屋之油漆剝落
及壁癌,應與被告無關,但被告仍委請訴訟代理人陳習珍以
善意處理此事,願意支付處理費用2,000元,而因原告單方
面找認識之抓漏師傅估價壁癌處理及粉刷油漆之回復原狀費
用為30,000元,實屬滿天要價,且請求精神損失亦無理由等
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需係權利受侵害之人始得為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
系爭房屋有油漆剝落及壁癌之情形,固為被告所不爭執,惟
姑不論被告否認系爭房屋油漆剝落及壁癌係被告更改5樓房
屋原始設計所造成,而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查,系爭
房屋受有油漆剝落及壁癌之損害,乃屬系爭房屋所有權受侵
害,而系爭房屋係訴外人即原告之夫 林陣 所有,為原告自認
之事實,並有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按,則系爭房屋縱有因被
告之行為造成油漆剝落及壁癌之情事,其因系爭房屋受損而
權利受損害之人亦為林陣,並非原告,原告雖居住於系爭房
屋,然此乃係基於其與林陣間家長、家屬之關係,而同居於
系爭房屋共同生活,並不足使原告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原
告縱因系爭房屋室內天花板嚴重漏水、油漆剝落及壁癌而受
有住居之不舒適,亦僅係林陣因系爭房屋所有權受侵害所反
射之不利益,難認原告有何權利遭受侵害。原告既非因系爭
房屋受損而權利受損害之人,自不得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揆
諸上開規定及說明甚明。
㈡再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
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若非上開列舉之權利受損,自不在得以請求
精神上損害賠償之範圍。原告雖主張因系爭房屋天花板嚴重
漏水、產生油漆剝落及壁癌之情形,原告因此生活品質惡劣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50,000元,然觀之原告所陳,與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受到不法侵害均
無涉,依法自不在得以請求之列,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
不能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以系爭房屋有漏水、油漆剝落及壁癌之情形
,主張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敗訴之
原告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