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28號
原 告 謝麗玉
被 告 陳青蕙
訴訟代理人 郭廷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於100年
9月13日15時35分許,由新北市○○區○○街○○巷右轉後港
一路28巷5弄,再左轉後港一路28巷往後港一路前行,沿途
撞擊原告所有車號000-00之自小客車及訴外人 張有利 所有車
號0000-00之自小貨車,經原告送修系爭車輛,支出新臺幣
(下同)28,656元。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8,656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肇事車輛有標示鴻海工程公
司,而被告車輛是個人使用,肇事之自小客貨車非伊所有,
且被告於事故當天並未駕駛該車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於前開時地撞擊原告所
有車號000-00之自小客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估價單等資料為證
,復為被告所不爭,並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調閱肇事資料核閱屬實,自堪信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惟被
告以肇事車輛非其所有,且事故當天伊並未駕駛該車等語置
辯。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
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關於侵權行為賠
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
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
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
判例亦足資參照。申言之,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
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
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
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亦應就上開要
件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無非以被告有駕駛車號00
-0000自小客貨車於前揭時地,不慎撞擊系爭車輛為其論據
,惟訊之證人即現場目擊證人 蔡錦香 到庭結稱:「(問:
100年9月13日下午3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
內有無看到本件肇事情形?)答:當時我聽到很大聲的碰撞
聲音,出去查看,看到一部休旅車撞到原告0107-KD車,我
跟他說等一下,我要去打電話報警,我轉身進去屋內打電話
,該休旅車就開走了。」、「(問:如何知悉休旅車車號?
)答:後來觀看監視器查得肇事車號。」、「(問:有無看
到肇事者?)答:我有看到她是個女性,年約四十歲上下。
」、「(法官命證人指認當時肇事之休旅車駕駛是否為當庭
之被告陳青蕙?)答:我無法指認。因時間太短,當時我只
叫她等一下,她沒有回應。」、「(問:有無看到肇事之休
旅車T7-2043標示鴻海工程有限公司?)答:我沒有注意。
」等語(見本院101年3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見蔡錦香
於肇事現場確有親眼看見一部休旅車撞擊系爭車輛,至於被
告有否駕駛該肇事車輛撞擊原告017-KD之自小客車之事實,
則無法指證,此外,原告復無法舉證證明駕車肇事者確為被
告,為其所是認,自難認定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系
爭車輛之事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28,656元,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28,6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