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441號
法定代理人 賴世杰
訴訟代理人 張素珍
訴訟代理人 張行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