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46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董臺娟 、吳燕
  綺、 吳瑾南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對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
  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
  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