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46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董臺娟 、吳燕
綺、 吳瑾南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對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
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
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