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35號原告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陸仲才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張錦德 」之記載,應更正為「陸仲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