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美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得證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即何時毀諾,以及收入扣除協商金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相關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