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洪愛禎 被告 羅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附民字第2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7,4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復於101年6月11日當庭變更請求617,40
5元之精神慰撫金,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為新竹縣湖口鄉新湖國小教師,於97年11月間起,因追
求原告不成即不斷以電話騷擾,致令不堪其擾,原告因此拒絕接聽電話後,被告竟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發送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至原告所使用之[email protected]信箱內,且以此等不實內容加害名譽之事恫嚇原告,致原告收受閱讀後心生畏懼,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17,405元。
㈡對於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原告因遭到被告之恐嚇,於98年1月31日至行政院衛生署
新竹醫院精神科就診,而該日病歷資料載明「2年前教師實習→某老師展開追求→拒絕lastDecember(97年12月)一直打電話騷擾,向pt(病患)家屬自稱男友,恐嚇pt,說要讓pt無法在教育界立足」等語;98年11月6日之病歷資料則記載「被追求者不斷騷擾,不斷提出告訴,情緒低落,精神不集中,有恐懼感,最近於 馬偕 醫院就診,診斷:309.28環境適應障礙併混合性情緒特」,事後則記載「適應障礙合併有焦慮憂鬱情緒」;且原告於98年8月14日、98年9月2日、98年10月2日亦至馬偕醫院就診,並被診斷為重鬱症,此有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馬偕紀念醫院病歷資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以附表所示電子郵件內容恐嚇原告,確已令原告心生畏怖,被告辯稱無因果關係及醫生不可能跨越時空診斷病因云云,尚不足採。
⒉又原告係於98年8月14日至馬偕醫院就診時,聽從醫生建
議而委託律師提起恐嚇告訴,被告竟對此扭曲事實,實不足採。再者,被告恐嚇之事項,攸關個人工作收入,原告未立即提出刑事告訴,即係憂慮遭到不測或更不利對待,並因擔心焦慮而導致長期失眠、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等情事,被告以原告太晚提出告訴,辯稱原告未生畏怖之心云云,顯不可採。
⒊另原告就醫時,確有準備電子郵件內容供醫師審閱,且醫
師未註明,亦不代表原告未為上開行為;況且,究竟係何種比例原則,導致恐嚇罪之刑事案件,無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被告應就此予以說明,而非狡辯其詞。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17,4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以:㈠兩造就本件刑事恐嚇罪之起訴證據,業已於偵查程序中確認
,此觀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事件之審判筆錄載明「…審判長諭知,檢察官於今日開庭初即說,證據以原起訴書為準,沒有追認證據的部分,請重新發問」,原告亦未於現場表示意見,則本案之證據僅得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提99年度偵字第4380號起訴書所載及被告於前開刑事事件所同意納入竹東警察局報案紀錄為準;而原告於本件新增之證據和刑事之恐嚇案件並不相同,且原告於刑事審理中亦同意僅以起訴書之證據為準,因此,除被告同意納入原告所提之精神科會診紀錄、新湖國小性騷擾調查申請書外,其餘證據被告均不同意列為本案之證據,合先敘明。
㈡又被告不同意原告起訴後,僅以附表所示之9個時、地為損
害賠償請求之事實,其餘陳述捨棄,蓋本件起訴狀內容既係原告所提,原告捨棄其餘陳述僅係原告自己之意見,被告仍就原告起訴之事實答辯如下:
⒈被告雖遭原告控告,惟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之認事用法均諸多違誤,被告業已依法提起上訴,則原告以尚未確定之刑事破壞名譽恐嚇罪嫌,作為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論據,自難憑採。況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雖以附表所列9封電子郵件中以黑名單、流言、耳語等,指控被告有觸犯刑法第305條之破壞原告名譽之恐嚇罪嫌疑,惟黑名單、流言、耳語等,均為抽象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若要以抽象之概念對被告定罪,必須以公然之形式始當之;但原告並未舉證該附表所示9封電子郵件之「黑名單、流言、耳語或清理門戶」等詞語和被告非法行為之惡害相關聯性,亦未舉證被告之行為有預告將於未來時空中以非法方式將原告列為黑名單等情,則原告既無法指證被告之破壞名譽行為,亦未提出具體之非法事實和「黑名單、流言、耳語或清理門戶」等互相關聯或證據,被告自然無非法之行為,亦不可能造成侵權。是以,本院刑事庭僅以此不確定之概念即羅織被告破壞名譽致危害於安全之罪名,實屬錯誤,被告復已依法提起上訴。
⒉又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載明「…甚至信件提及之
人物當時也不知有此事更不認識本人」等語,足見原告已進行查證之工作,確認被告並無散布任何有關破壞原告名譽之事項。另系爭事件之發生時點為原告隱瞞補習班教師身分進入校園,而任何人均可合法檢舉補習班教師混入校園,防止利益輸送和官商勾結破壞教育品質等情事,自和刑事恐嚇罪並不相關;且原告於系爭事件發生前,亦有隱瞞兼職行為,並於上班時間翹班,前往 力成 科技公司擔任正式品檢員之事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他字第274號偵查在案,而原告隱瞞前開情事之作法,除使新竹縣政府有多發薪水之損失外,亦使得力成科技公司、新竹縣政府及中興國小等單位可能因多繳納全民健保費用而受害,健保局並因此得利,則被告通知前開單位乃係合法保護當事人利益,並為刑法第3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且檢舉背信罪之舉動亦係合法之行為,與刑事恐嚇罪之成立不相關。況原告後又前往臺師補習班兼職,並於新竹縣湖口鄉新湖國小擔任代理教師,而被告基於善意,為避免臺師補習班重複繳納全民健保費用,導致原告遭以背信罪訴追,故為合理之通知及查證;且如未重複繳納,對原告亦無任何名譽之影響。再者,被告一直希望原告不應以補習班教師身分進入校園,且希望原告能夠自行繳回於力成科技公司兼職時所溢領之薪水,但原告不肯自首,亦持續入侵校園,當有可能被教育當局列入黑名單。是以,本件被告之行為自不構成違法。
⒊另原告所受損害,亦與被告之行為間無因果關係,蓋查:
⑴原告所提出新竹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中僅記載病患主訴
症狀之病歷資料,而醫囑欄引述病患之描述亦非醫師診斷,自難認上開憂慮症之發生原因與被告所發送之電子郵件相關,亦難據此證明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與被告之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況且,原告於98年1月31日就診時,醫生曾建議尋求法律協助,但原告係於98年8月14日委託律師,顯見原告當時並不在意,則原告主張心生畏懼云云,有違常理。再者,醫師不可能跨越時空,從98年11月6日中診斷出原告之98年1月31日病因,而原告所提病歷資料,自醫生處方中,亦不足以證明原告當時攜帶被告所寄送之電子郵件供醫生審閱,則附表所示電子郵件內容與原告罹患憂鬱症間之因果關係為何,原告既未舉證以實其說,被告自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⑵又原告雖陳稱其看到被告要檢舉其兼職詐領薪水之相關
黑名單電子郵件時,於98年1月31日前往署立新竹醫院看憂鬱症,但被告於98年2月24日遵照原告意思,向新竹縣教育處檢舉原告詐領薪水情事,而原告遭調查期間,卻無任何醫療紀錄證明;且被告就前開情事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新竹縣教育處代理處長 姜秀珠 之背信罪告訴,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足見檢察官確認訴外人姜秀珠有調查原告及收回溢領之薪水。是以,本件原告之言行自我矛盾,其對於即將到來之事件會引起恐懼,當事件到來時,卻又毫無反應。
⑶況且,原告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7340號偵查事件中,並未提出憂鬱症之看病記錄,益見原告之精神上痛苦與被告行為無涉。
⑷從而,原告之舉證既無法證明其所受損害和被告之行為間,有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⒋再者,附表所示之九封電子郵件包含於98年3月6日自由
電子報中原告對外宣稱看完50~60封被告所發送之電子郵件後感到莫名其妙、非常噁心,故依比例原則而言,原告看完信件之後,感到非常噁心所引起之憂鬱症損害並非心生畏懼,此與起訴書內容不同,自不得於恐嚇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⒌至被告之查證作為,乃因被告當時之權益正受不法侵害,係屬民法上之自助行為。
⑴原告於97年12月4日察覺被告對原告騙取被告skype帳
號ip2771網路電話,並以被告名義撥打網路電話和盜刷信用卡之情事起疑後,即利用事先蒐集好有關被告之戶籍及入出境紀錄,於97年12月5日對被告進行威脅;而被告於97年12月20日撥打原告0000000000手機數次後,原告即發出仙人跳簡訊「你有什麼急事嗎?可以傳訊說,外面太吵我聽不到」,被告後於晚間撥打原告手機未通,即又撥打原告於skypeip2771帳戶中入侵被告帳戶後所留下之電話號碼,然被告隨後於97年12月21日凌晨零點20分左右收到竹東警察局之員警來電。另被告當時尚無法判定原告上開有計畫之詐欺行為係「真實之惡意」,仍將原告視為朋友,故於盛怒之下,寄發2封電子郵件責怪原告,原告卻於97年12月21日下午12時26分持該2封電子郵件至竹東警察局辦理備案(此時為原告之第2次報案);且於被告欲進一步查證時,原告並又立刻至被告任職之工作單位提出性騷擾申訴,故原告在1個月之內,迅速利用報警、性騷擾申訴等方式,拒絕被告之查證作為。
⑵況且,原告在向竹東派出所報案前10天內,仍主動連繫
被告,且被告當時之權益雖處於不法侵害中,但被告對於自身財物之損失並未計較,卻擔心原告違法身兼二職之事件遭健保局查獲檢舉時將受波及,故希望原告自首繳回溢領之薪水;惟原告除不肯繳回溢領之薪水外,竟又誣指兼職事件如遭查獲時,將指控係受被告之影響,後被告欲自清而選擇遵循原告之意思,至新竹縣教育處檢舉原告詐領薪資時,竟又遭原告控告刑事恐嚇和民事侵權。
⑶綜上,被告之上開作為,不僅非屬侵權行為,且均屬合
法之自助行為,蓋任何人受不法侵害後,均有權進行查證和對質,故被告之作為並未逾越比例原則,係屬合法之阻卻違法行為,尚不構成侵權行為。
⒍就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被告並未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蓋除被告於刑事事件之辯稱外,另補稱如下:
⑴附表編號1、2、3、5之電子郵件內容為條件式言語
,倘若欲指控恐嚇罪,其證明力不足,且危害之通知,如果並非確定,而仍取決於其他不確定之條件,此種不確定之危害通知,亦不足構成恐嚇罪⑵附表編號4、6、7、8之電子郵件內容除證明力不足
外,並無具體惡害之內容,自然和破壞名譽無關,亦與恐嚇罪無涉。
⑶附表編號9之電子郵件內容除證明力不足外,其僅係傳聞,且被告亦對此傳聞存疑,畏懼又遭仙人跳設計。
⒎綜上所述,原告並未就其所受精神上損害與被告所寄電子
郵件間有何因果關係,舉證證明,且原告所受損害亦與被告無關,故不同意原告之請求金額。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判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因對原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被告不服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四、兩造爭點:㈠被告是否於附表所列編號1至9之時、地以電子郵件恐嚇原
告,致生危害於安全?原告是否與有過失?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本件精神慰撫金617,405元,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自由權,係指自己之身體及精神上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不法之干涉而言。查:
⒈被告羅文輝確有撰寫附表編號1至9之電子郵件,及於附
表編號1、3、5、7、8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編號
1、3、5、7、8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寄發如附表編號1、3、5、7、8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其所涉恐嚇刑事案件之偵查、本院刑事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他字第1909號偵查卷第34頁、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742號刑事卷第12頁背面、第17頁、
100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卷第66頁背面至第69頁),核與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指述之被害情節大致相符(見98年度他字第1909號偵查卷第176頁至第177頁、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卷第61頁背面至第62頁、第64頁背面至第66頁),且有卷附電子郵件列印畫面9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他字第1909號偵查卷第20頁至第28頁),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
⒉有關被告羅文輝確有寄發附表編號2、4、6、9所示之電子郵件予原告洪愛禎部分:
⑴原告於97年12月26日9時8分許、98年1月14日18時43
分許、98年1月15日21時12分許、98年1月20日21時58分許,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先後4次收到由被告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發送如附表編號2、4、6、9所示之電子郵件之事實,業據原告指陳甚明,並有卷附上開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98年度他字第1909號偵查卷第21頁、第23頁、第25頁、第28頁)。
⑵被告雖否認上開電子郵件係其所發送,並辯稱其電腦曾
經中毒,應該是電腦中毒後自動發送云云,惟查:倘被告所述系爭郵件確係電腦中毒後自動發送等情為真,然上揭2個電子郵件信箱同時中電腦病毒而自行發送信件予通訊錄上之聯絡人,何以僅有原告1人收受?況且若被告之帳號遭病毒入侵,則被告理應因電腦病毒自動發送上述電子郵件深受困擾而極力撇清,然被告卻未曾寄送相關澄清之信件,甚至於其自稱知悉電腦中毒之98年
1月20日後之98年1月22日再寄發內容為:「我同你說,根據 佛洛依德 的說法,常常更換性伴侶的人,他的心理是健康的…如果有備胎,找備胎說說話吧,我這個人是不用備胎,我是發號碼牌的」等與上述電子信件情節相仿且會影響被告人格評價之電子信件予原告(見98年度他字第1909號偵查卷第88頁),此顯悖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尤有甚者,被告於兩造間性騷擾事件接受新湖國小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時,業已承認有寄發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7至編號9之電子郵件予原告,僅認為上開信件內容不構成騷擾、恐嚇乙節,有新湖國小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報告在卷足稽(見98年度他字第1909號偵查卷第46頁、第87頁、第91頁至第92頁、第94頁至第95頁、第108頁、第131頁),是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始翻異前詞,改稱未寄發附表編號2、編號9之電子郵件予原告等節,顯為臨訟卸責之詞,尚難採信;復參酌被告自承上開電子郵件帳號確係由被告使用,一般認識的人應該不會使用其電子郵件信箱(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卷第70頁),及其曾寄發附表編號1、3、5、7、8內容相似之電子郵件予原告等情形交互以參,被告確有於附表編號2、4、6、9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編號2、4、6、9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寄發如附表編號2、4、6、9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之事實,堪以認定,是被告上揭所辯,當無可採。
⒊被告所發送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足以使原告心生畏怖:
⑴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因原告係1名
教師,然其內容無非在使人感受讓原告無法在教育界立足,而被告欲藉由其於教育界、科技界之勢力使原告無法於桃、竹、苗地區生存之用語。
⑵關於附表編號4、6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我交代了1
個有投資台師的友人,請他小心愛護妳,特別注意妳某些方面。但是沒告訴他原因…祝福你日後能夠成為大老闆…」、「我坐在這裡都可以知道你徐小姐今天教到第幾頁?我也是個大笨蛋,居然還陪妳這種對手玩這麼久」等語,由其用字遣詞,無從令一般人覺得是在鼓勵他人,甚且由電子郵件內容可讓人感受被告故意要讓原告知悉其眼線遍佈於原告四週,原告於台師補習班的言行舉動都在被告掌控中,以此方式製造原告之心理壓力,⑶關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用流言和耳語
的方式來招呼你,到時妳可能也只能去馬路上慢慢找證據吧…不過你還有個選擇,正面和我交鋒。我這頭大概只有3道菜,保證每1道都是色香味俱全的好菜,等你嘗過了,一定會說讚。反正妳都辛苦蒐集了那麼多證據,不用豈不浪費了」等語,因原告業於97年12月21日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通報受被告騷擾乙事,依一般常情觀之,原告既已向警局通報被告騷擾,何有復於98年1月間再邀被告至家中作客之可能,且依前、後文所載故難認被告係為原告準備實際可供食用之菜餚。
⑷關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隱含意義係要告
知原告既係從事教職工作,被告在該領域具有活絡之人脈及優勢地位,原告週遭人員都與被告有相當程度之熟識,故其所有言行可謂在被告之視線下活動。
⑸關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力成那頭查好了
,成果是有…這一關,我讓你過。接下來,可能就輪到台師了…妳真的是好像來到我家的院子裏頭表演,我家的事,我自然有管道查閱啦」等語,所述內容完全在向原告展示其得以深入原告所有的生活領域,並暗示不論是原告先前任職過之公司或當下服務場所,被告隨時可知得知原告詳細情形,是被告所辯與其電子郵件之文義顯然相去甚遠,不足採信。
⑹關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某人也許應該思
考如何承接這股反作用力」觀之,係在暗喻被告有反擊之意,另「清理門戶」就一般係用在剷除異己,而兩造均係在教育界服務,而依據其簡訊內容「這裡只是展示如何清理門戶的過程」,實被告欲讓原告知悉其有剷除異己之能力。
⑺關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依據卷內證物,
兩造間之書信往返,被告多次傳送示愛電子郵件,並要求原告向其告白之信件,已使原告感受到情緒不適,依此電子郵件內容,被告甚且知悉原告眼神飄忽、說話注意力不集中,無非在表達其在原告周遭有眼線,知悉其狀況等情。
⑻綜上,依被告所傳電子郵件內容,以一般人之角度觀之
,均足認被告係以知悉原告作息、讓原告變成黑名單,破壞其名譽等恐嚇內容,以達到使原告心生畏懼之目的,堪認被告確實有恐嚇原告之意思,是被告所傳送附表所示電子郵件確屬恐嚇原告之行為,應堪認定,此並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於安全罪,處有期徒刑6月,並得易科罰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閱屬實,則被告上開行為,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自己精神上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不法干涉之自由權,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
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參照)。次按民法第195條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又慰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亦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
223號判例可資參照。關於原告請求617,405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審酌如下:
⒈原告主張因被告之本件恐嚇行為,致伊深陷不安之情緒,
精神上承受極大之壓力,自98年1月31日起陸續至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精神科、馬偕醫院就診,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為證,然前開診斷證明書僅能證明原告曾於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馬偕醫院就診之事實,不足以證明該精神疾病與本件被告之恐嚇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自難採信。
⒉查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陸續以電子郵件為前述恐嚇行為
以加害原告之名譽,對原告心理層面造成極大之恐慌,是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而被告為本件恐嚇行為之動機係因追求原告未果。又原告自承係大學畢業,目前已考取正式教師證照,97年底至98年初月薪約40,000元(見本院卷第148頁);被告自承係博士,之前擔任教職,月薪約65,000元,目前請假未上班(見本院卷第148頁)。再者,依據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本院卷第232至256頁),原告於99年度財產、所得為1,286,56
4元、280,459元,被告於99年之財產、所得為3,230元、512元,本院審酌前開等情,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17,405元,核屬過高,應以100,000元為當,逾此部分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陳,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又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為被告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編號│時間│被告之電子郵件信箱│電子郵件內容│├──┼──────┼─────────┼────────────┤│001│97年12月21日│hs3341.cm90g@nctu.│妳有兩條路走,一是選擇進│││12時9分許│edu.tw│入黑名單,這輩子和公立學│││││校絕緣;第二條路妳自己知│││││道該怎麼做。│├──┼──────┼─────────┼────────────┤│002│97年12月26日│hs3341.cm90g@nctu.│科技業、教育界和新竹縣府│││9時8分許│edu.tw│,這樣夠不夠?先讓你變成│││││無形的黑名單。│├──┼──────┼─────────┼────────────┤│003│97年12月26日│hs3341.cm90g@nctu.│我會慎重考慮將妳的情形私│││9時52分許│edu.tw│下傳給我 桃竹苗 的校長主任│││││教育同僚。至於他們會不會│││││再傳播出去,不在我擔保之│││││列。│├──┼──────┼─────────┼────────────┤│004│98年1月14日│[email protected]│我交代了一個有投資台師的│││18時43分許│t.net│友人,請他小心愛護妳,特│││││別注意妳某些方面。│├──┼──────┼─────────┼────────────┤│005│98年1月14日│[email protected]│用流言和耳語的方式來招呼│││22時21分許│t.net│你,到時妳可能也只能去馬│││││路上慢慢找證據...我這頭│││││大概只有三道菜,保證每一│││││道都是色香味俱全的好菜,│││││等你嘗過了,一定會說讚。│├──┼──────┼─────────┼────────────┤│006│98年1月15日│[email protected]│但是你是在新竹的教育界工│││21時12分許│t.net│作,這是別人的屋簷下。玩│││││到最後,你的敵人通通都是│││││隱形的,遍布四周都是。妳│││││只能找空氣去說明,去大海│││││裡頭找證據。│├──┼──────┼─────────┼────────────┤│007│98年1月17日│[email protected]│力成那頭查好了。成果是有│││8時39分許│t.net│,但是只有口頭的...這一│││││關,我讓你過。接下來,可│││││能就輪到台師了,祝你好運│││││。妳真的是好像來到我家的│││││院子裏頭表演,我家的事務│││││,我自然有管道查閱啦!│├──┼──────┼─────────┼────────────┤│008│98年1月19日│[email protected]│某人也許應該思考如何承接│││21時22分許│t.net│這股反作用力。教育圈就這│││││麼大,又有老師住在竹北和│││││新竹。這裡只是展示如何清│││││理門戶的過程?│├──┼──────┼─────────┼────────────┤│009│98年1月20日│hs3341.cm90g@nctu.│我聽人家說妳的眼神飄忽,│││21時58分許│edu.tw│講話注意力好像都不集中。│││││有這麼嚴重嗎?看妳什麼時│││││候想開了,來我這兒告白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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