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1439號
原   告  李孝祖
被   告  楊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
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
示日期,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金額。詎
被告嗣後並未返還借款。為此,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
8,65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67號判決參照)。次按,稱消費借
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
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故當事人主
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
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
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
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判決
可參)。再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
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但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
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而後可,不能以臆測為根據,而就待證
事實為推定之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
可參)。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日期
,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金額之事實,業
其提出交易明細、兩造自104年7月13日起至106年6月8
日止,利用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有如附表二所示對話
內容之對話紀錄(下稱系爭對話紀錄)影本各1份為證(參
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81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108年
度橋小字第548號卷宗第6頁、第7頁)。惟查:
1.原告所提出交易明細影本1份,充其量僅能證明原告於如
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日期,分別自其於金融機構所
開立之帳戶,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金額,匯至
被告於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確實帳戶號碼詳卷,下稱被
告帳戶)內之事實;至於原告自其於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
戶,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金額,匯至被告帳戶
內之原因為何?尚無從據以論斷。
2.觀之系爭對話紀錄,除系爭對話紀錄內,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對話內容,較為類似被告向原告借貸金錢之對話、如
附表二編號25所示對話內容,曾提及「你那邊能先籌點錢
還我嗎」等語,較為類似央請被告清償債務之對話外,其
餘之對話內容,均難認與被告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所示金錢有何關連可言。其次,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對話,雖較為類似被告向原告借貸金錢之對話,惟觀
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於105年1月
12日上午6時34分以前,業已匯款3萬元,返還予原告,
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對話內容中提及之「調3萬」等語
,是否即為原告於本件訴訟所主張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日期向其借貸,尚未返還之金錢?已有可疑,自難僅
憑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對話內容,遽謂被告曾於如附表一
編號5所示日期,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金錢。
再者,原告於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對話內容,雖曾提及「
你那邊能先籌點錢還我嗎」等語,然觀諸被告回覆之內容
,僅表示某人又要求其匯款,自己如何有能力處理,並詢
問原告有無給付10萬元予該某人,及向原告抱怨,依原告
之陳述,似乎自己未借貸金錢予該某人,均為自己過錯之
意旨;而原告於收受被告傳送之訊息以後,除回覆該某人
陳稱因躲避風頭已至墨西哥外,並無隻言片語提及要求被
告清償之債務,是原告於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對話內中提
及之「你那邊能先籌點錢還我嗎」等語,是否確係針對被
告積欠原告之債務所為,亦有可疑,遑論是否係指被告於
如附表一編1至編號5所示日期,向原告借貸之如附表一
編號1至編號5所示金錢,自亦難僅憑如附表二編號25所
示對話內容,遽認被告曾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
日期,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金錢。
3.況且,細繹系爭對話紀錄中如附表二編號4至編號31所示
對話內容,較為類似被告向原告陳報向第三人催討債務之
狀況,原告則指示被告應為如何之處理之對話內容,而與
一般貸與人請求借用人返還借款之對話內容有間,益徵原
告是否確曾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日期,借貸如
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金錢予被告,實有可疑。
4.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原告主張被告
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日期,向其借貸如附表一
編號1至編號5所示金額之事實,自不足採。
㈢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日期,向
其借貸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金錢之事實,既不足採
;原告據以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萬8,650
元及遲延利息,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陳,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
萬8,650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復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
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為小額訴
訟,訴訟標的之金額為9萬8,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此外,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
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康紀媛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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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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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年4月7日│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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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年4月8日│28,650元│
├───┼───────┼───────┤
│3│104年4月16日│10,000元│
├───┼───────┼───────┤
│4│104年6月10日│15,000元│
├───┼───────┼───────┤
│5│105年1月7日│30,000元│
├───┼───────┴───────┤
│共計│98,650元│
└───┴───────────────┘
附表二:(兩造利用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話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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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對話內容│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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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年1月6日│(楊哲銘)(下午17:45)│參見本院卷第59│
│││ 祖哥 可以先跟你調3萬嗎?星期一給你│頁│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
│││等等匯好跟你說││
│││(楊哲銘)││
│││麻煩你││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
│││好ㄌ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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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年1月10日│(楊哲銘)(下午19:21)│參見本院卷第61│
│││祖哥今天晚上匯3萬還你│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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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年1月12日│(楊哲銘)(上午06:34)│參見本院卷第61│
│││祖哥錢匯過去了唷3萬│頁│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06:57)││
│││(傳送貼圖)││
│││(楊哲銘)(上午08:08)││
│││感謝你因為前幾天要投資公司差3萬要過幾天我才有││
│││錢進來││
│││感謝你││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19:56)││
│││不會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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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年3月24日│(楊哲銘)(上午02:47)│參見本院卷第63│
│││祖哥喬好了他叫我直接匯給他│頁│
│││沒問題吧!我匯63000我跟人調要扣7千││
│││他接受││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06:43)││
│││好,那就麻煩你了││
│││謝謝││
│││(楊哲銘)││
│││ 恩恩 ││
│││不會││
│││我各(按:應係「個)之誤)人投資他3萬││
│││試水溫││
│││他給我15%││
│││他給你20%不錯喲││
│││等你下班在說給你聽││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06:45)││
│││好││
│││所以跟朋友調4萬?││
│││(楊哲銘)(上午06:45)││
│││我信一半││
│││你7萬││
│││我3萬││
│││他要給你7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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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年3月31日│(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1:07)│參見本院卷第63│
│││說什麼要釐清事情,銀行不放│頁│
│││(楊哲銘)(下午21:07)││
│││機八││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1:07)││
│││有留窗口給他││
│││了解知(按:應係「之」之誤)後才要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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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年4月27日│(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0:34)│參見本院卷第65│
│││他今天有去找你嗎│頁│
│││沒怎麼││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0:35)││
│││他跟我說今天會去找你欸││
│││說要拿錢給你啊││
│││(楊哲銘)(下午20:53)││
│││嗯還沒││
│││說對方可能沒半(按:應係「辦」之誤)法││
│││我跟他說不要跟我543是你的事││
│││看他等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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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5年5月6日│(楊哲銘)(下午22:20)│參見本院卷第67│
│││祖哥你朋友好像快被我搞瘋了│頁│
│││一直拖我給他靠背││
│││未接來電。││
│││說星期五錢││
│││通話怪怪││
│││不用跟他說星期日我要到││
│││不要在電話說利息││
│││因為前幾天我處理一件事情被錄音││
│││差點被告││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56)││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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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5年5月23日│(楊哲銘)(下午23:30)│參見本院卷第71│
│││今天又沒有了│頁│
│││約星期六拿6萬跟他哥見面││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3:35)││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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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年5月30日│(楊哲銘)(下午12:44)│參見本院卷第57│
│││祖哥他先匯15000│頁│
│││明天災補││
│││(傳送照片)││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0:10)││
│││匯給你啊││
│││等這麼久才一半,我看6/1很難拿到一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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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年6月4日│(楊哲銘)(下午17:40)│參見本院卷第59│
│││昨晚我們逼一個自己跳海│頁│
│││錢就拿出來││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17:43)││
│││ㄛ││
│││那就架去海邊││
│││感覺還沒逼到絕路││
│││(楊哲銘)(下午17:46)││
│││嗯他媽的││
│││(通話時間2:50)││
│││(未接來電)││
│││說星期一23連匯3天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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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年6月15日│(楊哲銘)(上午02:24)│參見本院卷第65│
│││他說下午3:30會進來│頁│
│││不知是不是真││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02:25)││
│││能進來就是最好的禮物了││
│││(楊哲銘)(上午02:25)││
│││是的││
│││搞太久了││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02:27)││
│││拿到錢還是要給他點顏射(按:應係「色」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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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5年6月18日│(楊哲銘)(下午17:05)│參見本院卷第67│
│││說大概又要一個禮拜多的時間│頁│
│││說先拿一條錢來擋一下││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0:57)││
│││那晚上你再多處理一下││
│││叫他至少拿2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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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5年6月29日│(楊哲銘)(下午13:10)│參見本院卷第67│
│││他又有問題了│頁│
│││馬的││
│││我看他今天能吐多少││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56)││
│││(通話時間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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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5年7月31日│(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16:18)│參見本院卷第71│
│││所以他要8/10全清?是嗎│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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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5年8月3日│(楊哲銘)(下午22:43)│參見本院卷第75│
│││我朋友說打電話要問候他他沒接│頁│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50)││
│││沒有叫他拿薪水來││
│││要不然叫他連班都別上了││
│││(楊哲銘)(下午22:50)││
│││你打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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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5年8月19日│(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06:48)│參見本院卷第55│
│││他只說明天要給6萬..我是覺得先拿再唸│頁│
│││要不然一直唸什麼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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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5年8月27日│(楊哲銘)(下午21:10)│參見本院卷第57│
│││說星期一確定貸款金額│頁│
│││就他傳的這樣││
│││星期一我在問他││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1:18)││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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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5年8月31日│(楊哲銘)(下午15:48)│參見本院卷第57│
│││他又有問題囉說一點打給我看我幾點跟他拿│頁│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1:24)││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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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年9月8日│(楊哲銘)(上午03:09)│參見本院卷第57│
│││祖哥匯7800│頁、第59頁│
│││你看看││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12:14)││
│││有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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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年9月10日│(楊哲銘)(上午00:34)│參見本院卷第59│
│││祖哥他有跟你談了嗎│頁│
│││我剛叫他星期一沒辦法給我們他星期二去辦貸款││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12)││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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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5年9月30日│(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26)│參見本院卷第61│
│││有處理嗎│頁、第63頁│
│││(楊哲銘)(下午22:00)││
│││等我回去跟他說││
│││借10萬給你20萬利息阿││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02)││
│││哈哈││
│││你更黑││
│││(楊哲銘)(下午22:02)││
│││你說20的阿││
│││你才黑││
│││那就是2000││
│││我幫你算好了,10萬給你2000││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06)││
│││(傳送貼圖)││
│││(楊哲銘)(下午22:07)││
│││怎麼啦││
│││沒啊,一直趕我││
│││你回他幹有一定要給你嗎││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08)││
│││說明天沒給就加利息錢││
│││(楊哲銘)(下午22:09)││
│││哇加多少││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09)││
│││別人要加他││
│││2萬啊││
│││(楊哲銘)(下午22:09)││
│││那你才收他15000││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10)││
│││所以他才一直叫我問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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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5年10月5日│(楊哲銘)(下午21:34)│參見本院卷第63│
│││他又說貸不出來│頁、第65頁│
│││說要轉貸││
│││明天我朋友會來跟我談他私人借他││
│││但利息不知怎樣││
│││他會壞掉││
│││不用理他││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1:46)││
│││都可以申請差對保..又貸不出來││
│││(楊哲銘)(下午21:46)││
│││嗯嗯││
│││(通話時間3:29)││
│││抱歉這季沒賺到錢││
│││我算過到下季開始共賠25萬││
│││我下季改變方式看能不能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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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5年10月19日│(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16:38)│參見本院卷第65│
│││所以他有跟你說要等什麼時候嗎│頁│
│││一直說等通知││
│││你那邊還有多少方便先結一下我在你那邊的款項嗎?││
│││我下個月會先用到可以嗎││
│││(楊哲銘)(下午18:13)││
│││我也不夠在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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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5年10月20日│(楊哲銘)(上午11:04)│參見本院卷第67│
│││昨晚說還要等今天看怎樣│頁│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1:03)││
│││說這兩天可以先處理一點││
│││明天再催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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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6年3月23日│(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00:10)│參見本院卷第75│
│││(無人接聽)│頁│
│││(楊哲銘)(上午03:06)││
│││怎麼了嗎││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06:27)││
│││你那邊能先籌點錢還我嗎…我繳保險不夠一筆錢││
│││(楊哲銘)(上午11:32)││
│││祖哥不是我不給你││
│││我光他欠那麼久││
│││我外面借來補他部分││
│││以(按:應係「已」之誤)付20幾萬利息給人家了││
│││我都不知道怎麼處理了││
│││他現在又要我匯錢給他││
│││怎麼生的出來││
│││你有拿10萬給他嗎││
│││我覺得怪怪的││
│││你在約他出來││
│││我要押走了││
│││我不爽了││
│││說的好像我沒借他錢││
│││都是我的錯││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11:48)││
│││他現在一直說他避風頭跑去墨西哥回不來,已經解鎖..││
│││然後他證件都在朋友那怕他朋友領走..說如果沒給飛機││
│││票錢就沒辦法處理..他有給我提款卡已經辦遺失怕他││
│││(按:以下文字被切斷,惟自字形判斷,似為「朋友吞││
│││他的錢」)││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11:55)││
│││(傳送照片)││
├──┼───────┼────────────────────────┼───────┤
│26│106年3月24日│(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03)│參見本院卷第75│
│││看你什麼時候回來直接押走│頁│
├──┼───────┼────────────────────────┼───────┤
│27│106年3月28日│(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07:43)│參見本院卷第77│
│││所以他沒還,兩邊我都拿不回來的意思嗎│頁│
│││可是卡了一年錢都沒有回嗎!你一點都沒給我欸││
│││(楊哲銘)(下午17:30)││
│││我被跑100我被他害到外面借40││
│││我也一直在吹(按:應係「催」之誤)他││
│││只是他太誇張││
│││傳送照片。││
│││他意思要還你不還我││
│││我給他凹到57││
│││你看要跟他說多少││
│││我不想理他了││
│││說瘋話││
│││浪費我一年時間││
│││我說祖哥在跟我要錢││
│││我都卡在你那邊││
│││都回我這樣││
│││傳送照片。││
│││傳送照片。││
│││他要跟你處理不跟我處理││
│││我盡力了││
│││抱歉他一直說錢都是你的││
│││他都吃嘴的我知道你有拿10萬給他,他是一直挖錢││
│││我覺得他沒出國││
│││你叫他拍護照內業(按:應係「頁」之誤)給你看││
│││如果你要我押走人約出來││
│││我叫人帶走││
│││傳送照片。││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3:47)││
│││我是不小心說我在你那邊也有..然後就認定全部都有││
│││你朋友什麼時候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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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6年4月30日│(楊哲銘)(上午02:47)│參見本院卷第77│
│││。。。所以他回來了│頁│
│││你要人幫你處理的話跟我說││
│││我叫人去處理││
│││他太誇張了││
│││我都不信││
│││讓人處理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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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6年5月1日│(楊哲銘)(上午03:25)│參見本院卷第79│
│││我錢都在他那邊│頁│
│││他說要跟你處理││
│││不跟我處理││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06:12)││
│││你錢都在他那邊││
│││那我錢在誰那邊││
│││當初我給你...││
│││你要我對的是你...││
│││現在要我直接對他...││
│││他回來的錢也你拿..││
│││怎麼說都不對吧!││
│││他簽的是你..││
│││我哪有立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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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6年5月2日│(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下午22:25)│參見本院卷第79│
│││所以你現在要怎樣處理│頁│
│││如果要掛我這他給的錢給我..和本票給我我叫人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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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6年5月4日│(楊哲銘)(上午04:52)│參見本院卷第79│
│││我只能拿票給你│頁│
│││我也給他拿不少││
│││不是我不給你││
│││是他佔太多││
│││你也知道我一直在跟她處理││
│││我對他時間花多少││
│││高雄跑起趟││
│││還帶人下去││
│││不是我不理他││
│││也不是不理你││
│││我也想拿回來││
│││來還你啊││
│││這樣不是很圓滿嗎││
│││他說錢大部份都是你的││
│││要給你││
│││不跟我處理││
│││他說是跟你的事││
│││他說我沒立場過問││
│││就跟我說自己會跟你講好││
│││我也不想走到這樣││
│││傳送照片。││
│││(祖哥即原告李孝祖)(上午06:49)││
│││當初你要我對的是你..││
│││現在你要把他的算我頭上││
│││他給的錢又不給我││
│││那我就是要把我給你的拿回來吧││
│││他簽的是你本來就有跟他拿的權力││
│││不是你要不回來就把爛攤子給我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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