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建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建簡字第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原告承受 徐紹喜 (已死亡)與被告 毛應隆 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000元,依法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然徐紹喜前僅繳納500元,尚欠9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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