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李進郎
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 律師
被 告 李老宇 、 李龍泉 之財產管理人即國有財產署南區分
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李俊毅
被 告 李德進
被 告 李萬清
被 告 李志福
被 告 李進添
被 告 李進忠
被 告 李美娟
被 告 洪秋琴
被 告 李勝恩
被 告 李勝界
被 告 李季倖
被 告 李宗憲
被 告 李南樟
被 告 黃燦輝
被 告 黃瑞祥
被 告 黃俊榮
被 告 吳明泉
受告知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 李季悻 、 李宗霖 」記載,應更正為「李季倖
、李宗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