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李進郎
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 律師
被   告  李老宇李龍泉 之財產管理人即國有財產署南區分
      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李俊毅
被   告  李德進
被   告  李萬清
被   告  李志福
被   告  李進添
被   告  李進忠
被   告  李美娟
被   告  洪秋琴
被   告  李勝恩
被   告  李勝界
被   告  李季倖
被   告  李宗憲
被   告  李南樟
被   告  黃燦輝
被   告  黃瑞祥
被   告  黃俊榮
被   告  吳明泉
受告知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 李季悻李宗霖 」記載,應更正為「李季倖
、李宗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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