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58號

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理人 梁婉嫃

債務人高揚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零貳萬貳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406,327元

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365%

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一期以一個月計。

2

369,901元

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4%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46,581元

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4%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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